观点|叶兴庆: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特征与实现路径
对我国究竟应该走什么样的城镇化道路,中央在认识上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。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个时期内,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实现现代化必须推进城镇化。直到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》中,才明确提出“实施城镇化战略”,首次把城镇化上升为国家战略。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“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”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,“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、信息化、城镇化、农业现代化道路,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、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”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进一步要求,“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,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,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、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,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”。从提出实施城镇化战略,到强调“中国特色”,再到突出“新型”,推动认识深化的是城镇化关键节点凸显出来的、迫切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。一般认为,城镇化率为30%~70%是一个国家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。1996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超过30%,城镇化步入快速发展阶段,随后中央提出要实施城镇化战略;2011年,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%,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后半场,随后中央提出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。
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前半场,我国不仅没有消除城乡二元结构,反而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结构。从物的形态看,繁华的中心城区和简陋的棚户区形成明显反差;从人的形态看,城市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形成明显反差。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后半场后,如果我们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,等城镇化基本完成后再回过头来解决,所要付出的代价就会大得多。
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前半场,我们主要通过“计划价征地、市场价卖地”来赚取土地的价差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。全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,1999年为514亿元,2015年达到32547亿元,峰值为2013年的43745亿元,17年累计27.29万亿元、年均1.6万亿元;土地出让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例,1999年为9.2%,2015年达到39.2%,峰值为2010年的67.62%。在这种筹资模式中,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城镇化的增值收益,引发严重社会问题。城镇化建设的另一个筹资方式,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集城市建设资金,但这导致地方债务规模迅速扩大。2013年6月底,全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、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共计17.89万亿元,其中市、县两级地方政府占80%。地方政府债务是我国城镇化不可承受之重,继续靠负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路子越走越窄。
虽然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仍然滞后于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,但在整体滞后的同时也出现了局部泡沫化的苗头,突出表现是:在城市定位上,全国600多个城市要走向世界、180多个城市要建设“国际化大都市”;在城市外在形态上,全国现有摩天大楼(超过152米)470多座,在建摩天大楼还有330多座,另有500多座已经完成土地拍卖、设计招标或已奠基,而美国目前为530多座,在建及规划的摩天大楼只有30座;一些地方出现盲目的“造城运动”,新区数量多、规划面积大、城市功能弱、产业基础差,有的甚至沦为“鬼城”;商品房严重积压,三四线城市尤为明显。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泡沫化现象,确实应该引起高度警觉。
从规模结构看,“大的大、小的小”问题突出,大城市优质资源集中,人口总量和占比持续上升;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差、公共服务不足,人口吸纳能力不强。从区域布局看,城镇化水平东高西低,工业化程度高的东部地区,总城市数、县级城市数明显多于工业化程度低的中西部地区。京津唐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城市群人口占比持续提高。
坚定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信心,需要搞清楚其科学内涵和具体表现。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(2014—2020年)》明确提出,走以人为本、四化同步、优化布局、生态文明、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。2015年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城市工作是系统工程和五大统筹新理念。这些表述既体现了问题导向,是对城镇化关键节点凸显出的深层问题的历史反思;又体现了与时俱进,是对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的深刻把握。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,是空间、规模、产业三大结构统筹的城镇化,是规划、建设、管理三大环节统筹的城镇化,是改革、科技、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的城镇化,是生产、生活、生态三大布局统筹的城镇化,是政府、社会、市民三大主体统筹的城镇化。具体而言,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。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,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,如果农业、农村和农民问题没有解决好,极易落入“中等收入陷阱”。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,即使将来城镇化率达到70%以上,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,农村绝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、留守的农村、记忆中的故园;城镇化要发展,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也要发展,同步发展才能相得益彰。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后半场,必加快形成以工促农、以城带乡、工农互惠、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,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、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统筹。学术界对究竟应该强调城镇化还是城市化,有不同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,应把发展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作为我国推进城镇化的重点,对大城市的规模应严加控制。持这种观点的人往用德国的情况来印证自己的观点。德国城镇化率达到74%,共有大中小城市2065座,但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只有3座,82%的城镇人口居住在1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镇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应该发展大城市,大城市产业集聚度、资源要素利用效率高,而且也有助于降低物流成本。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以日本、韩国为例,用东京都市圈和首尔都市圈所聚集的人口、GDP规模,来论证自己的观点。我们认为,无论大中小城市,还是小城镇,都有其存在的逻辑。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,通过城市群这种形态,把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机联系起来。
既积极又稳健。应抓住城镇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历史机遇,充分挖掘城镇化蕴含的巨大需求潜力,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接续力量。推进城镇化,妥善解决产业结构、就业方式、人居环境、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“乡”到“城”的重要问题,是个系统工程,不能盲目追求城镇化率的提高,应把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放在突出位置,注重提高城镇化质量。
集约、智能、绿色、低碳发展。强调集约,意在改变以往那种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、土地资源利用率不升反降的局面,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后半场注重提高土地的集约程度,发展紧凑型城市。强调智能,是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、信息化、城镇化、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,要大力促进信息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,提高城市运转和治理的信息化水平。强调绿色,就是要建设生态宜居城市,解决好空气污染等城市病,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。强调低碳,就是要从建筑到交通出行,都必须节能减排、降低消耗。
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,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。这是城镇化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。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,放宽城镇落户条件,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,让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直接享有城镇户籍人口的全部权利。按照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(2014—2020年)》的目标,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%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%。这意味着届时有15%的人口尽管长期生活在城镇,但仍然不能在城镇落户。对这部分人,要尽量纳入居住证覆盖范围,并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,使他们依法享有居住地义务教育、就业、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。无论是放宽落户条件,还是提高居住证覆盖率和含金量,关键在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。为此,要建立健全“人地钱”挂钩的激励机制,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、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。
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完成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。这既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大举措,又是提高城镇化质量和中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。各地要切实落实棚改计划,加快工程建设进度,完善管理办法。多渠道筹集棚改资金,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,各地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资金,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措施;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;各地应根据“统一评级、统一授信、统借统还”的原则,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;积极利用商业信贷、社会资本、民间资金等支持棚户区改造。加大用地保障,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纳入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。在拆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努力化解棚户区改造产生的利益矛盾,尊重棚改居民的合理诉求,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,促进棚改拆迁公平公正进行。与棚改区不同,城中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。改造城中村,不仅要解决缺乏科学规划、基础设施条件差、人口构成复杂等现实问题,而且会遭遇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和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限制。为此,需要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,为城中村改造松绑。
以产业集聚提升中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内生动力,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。这是促进城镇化均衡布局的重大举措。关键是要坚持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发展战略,加快产业发展,提升中西部地区城镇化发展的内生动力。要加强国家重要战略性、基础性、支柱性产业在中西部地区的布局。依托现有产业基础,加大科技、人才、资金的投入,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和扩展,做大做强核心优势产业。充分发掘地区特色优势资源,改变传统工业发展模式,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生态旅游、休闲农业、文化创意产业等富民产业、绿色产业,以人气、资本聚集促进关联服务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提升。
完成“三个一亿人”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。农村土地等集体所有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与封闭性。在城镇化进程中,大量原农村地区变成了城镇建成区,大量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口持续流入城镇,大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,农民集体和土地权利的封闭性与集体成员的流动性之间形成矛盾。一定时期内,集体封闭性需要继续保留,但同时也要顾及农村人口大量流动进城的现实。应适应农民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,在自愿基础上,赋予农民对承包地、宅基地、住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,探索市场化的有偿退出路径,农民土地等资产可以由集体赎回,也可以转让给其他集体成员,为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土地等集体资产权益创造条件。
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、研究员
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:中国党政干部论坛
★《中国乡村发现》官方网站:http://www.zgxcfx.com
★《中国乡村发现》书刊订阅:25元/期,全年150元
◎支付宝--账户名:陈明飞;账号:hnnyy@vip.163.com
◎银行汇款--户名: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
开户行: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洪山桥支行
账号:18-077 1010 4000 2317
◎邮局汇款--地址:长沙浏河村巷37号
收款人:陈明飞;邮编:410003;电话:0731-84210181
◎汇款后请及时致电确认到账情况及收刊地址
★投稿邮箱:zhgxcfx@163.com
★ 湖湘智库:huxiangzhiku
中共湖南省委、湖南省人民政府直辖的综合型智库--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的官方微信。
★中国湘学:xiangxuecn
湖南省湘学研究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,致力于成为湘学知识普及平台、湘学学者交流平台、湘学成果共享平台。
★乡村发现:zgxcfx
乡村品牌读物《中国乡村发现》刊物及中国乡村发现网的官方微信。